曲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792|回复: 0

会计实务问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5-29 15: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员工报销过路费是否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为员工报销的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公务费用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新税法上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是否允许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全部一次性税前扣除15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贵公司如按规定形成了无形资产,应按该项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摊销,因该项资产是根据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金额计量的,但在计算摊销金额时,可以用加计后的无形资产成本作为计算当期应分摊金额的依据。
    如,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为200万元,同时符合确认无形资产条件,其无形资产入帐金额就是200万元,假设这项资产的使用寿命10年,每年计算分摊金额时,应以200+(200*50%)=300万元作为计提依据,经计算本年分摊金额应为:300/10=30万元。
    综上,贵公司由研发费而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在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全部一次性税前扣除150%。
企业移送资产是否纳税?

    答:企业移送资产是否纳税主要看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符合上述规定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28号还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若是上述情况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咨询问题: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当年实际工资总额的14%和2.5%计提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不管该所提费用当年是否使用完,还是按当年的实际支出计提,并在当年实际工资总额的14%和2.5%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出部份可往后无限递延抵扣
  答复: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和2.5%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份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有计提的概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丹阳新闻网(https://www.dy001.cn) ( 苏ICP备05003163号 )

GMT+8, 2024-11-22 21:37 , Processed in 0.05913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