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稻草

丹阳老市政府片区拆迁真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6 11: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5_263:}{:5_263:}真相到底是什么啊??楼主家是租的房子啊?{:5_263:}
发表于 2010-5-6 11: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回复 20# 空蝉
原来是这么回事,哎。。。要是真这样,楼主还是就歇了吧!
发表于 2010-5-6 1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搞什么啊?真正的业主没一个来叫屈,整个房客来喊冤。。。
也许拆迁补助按北京上海的标准来,就能让大家满意了!{:1_173:}
发表于 2010-5-6 13: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楼主想开的,要知道“牺牲你一个,幸福千万家”也算是你为丹阳的城建做了一件善事呀。
发表于 2010-5-6 13: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楼主  我很仔细的看了你的帖子,你家大概就是那些公房的承租户,那你到底说说你受了什么损失啊。不要总笼而统之的说什么什么,感觉你在主持大局一样的,你就说说你自己受了什么委屈嘛。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5: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楼主  我很仔细的看了你的帖子,你家大概就是那些公房的承租户,那你到底说说你受了什么损失啊。不要总笼而 ...
少林扫地僧 发表于 2010-5-6 13:42



    呵呵,被抄家了。你们没体验过抄家的感受吧,什么都没了。没想到法制社会是这样的。另外声明下,没开口谈过什么补偿安置,只是要求按法规程序来,为了维户公民包括自己的正当权益。逼着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5: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哈哈,我也是那个片区的,楼主已经是小有名气了,你的事情,我恰巧知晓一二:
1、楼主租别人的房子,拆迁了 ...
空蝉 发表于 2010-5-6 11:07
首先感谢你回帖,另外的十几个人官司从丹阳打到镇江,我没参加。但我知道,官司不是你想象中的输了,内幕可以透露点你,法院裁定书中只是裁定诉讼过了时效。但事实是肯定了的。就好比甲今天杀了人,几年后事实还是证明甲今天杀了人一样的概念。多证实下,仔细去理解吧
发表于 2010-5-6 15: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极个别拆迁户于2009年5月7日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就同样提出以上问题,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了(2009)丹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被拆迁户的诉讼请求,被拆迁户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上诉,镇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了(2009)镇行终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被拆迁户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丹阳市城投公司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5: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事没落到自己头上,体验不到的。落到自己头上就会知道,强制一个公民权要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好比说交警罚你款,必须有罚款单,公安搜查、拘留必须有相关手续,工商没收物品需要没收依据,欠你钱的人不还,你不可以去采取暴力行为,甚至伤害欠你钱的人,医院里看病应该你开病历、收据,出事后你可以找医院伦理。这都是法制社会里基本的常识。理会下就明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5: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极个别拆迁户于2009年5月7日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就同样提出以上问题,要求撤销 ...
幻月 发表于 2010-5-6 15:36
简单的说明一点,司法腐败,官官相互。对照下国家法律法规。那条合法?去打听下整个片区不是极个别吧。 CIMG1450.JPG 还不包括单独官司的。
发表于 2010-5-6 16: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哦  楼主  我看了视频,里面你们家的东西被般了出去,后来找到了没?
发表于 2010-5-6 17: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LZ ,你是怎么“租”来这房子的?
XX以前生活困难,找到相关领导请求帮助,领导同情他,把房子以低价租给他,签了协议:如果以后房子拆迁,租户要无条件服从。
LZ你是那个XX吧,当时还签了字的吧(房子毕竟不是你的,处置权当然也不是你的了吧)。不要做农夫救的那条蛇哦!!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7: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哦  楼主  我看了视频,里面你们家的东西被般了出去,后来找到了没?
少林扫地僧 发表于 2010-5-6 16:36
谢谢楼主关心,正因为侵犯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损失在监控中可以看到,不经过法律程序的强制就是违法,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最起码被抄去的财产(东西)包括被破坏了的清单、依据都拿不出,这就是他们所说的符合程序,凭当事人的监控录象在回忆自己的损失。至于房子所有权问题在拆迁中法律有明文规定。不是自己的去争干吗,整个片区四百多户居住户,有近一百家是非产权房。是住宅房,有住宅权的。完全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强制目的就是加快拆迁速度。
法律授权行为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

    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8: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LZ ,你是怎么“租”来这房子的?
XX以前生活困难,找到相关领导请求帮助,领导同情他,把房子以低价租给他 ...
yasmine 发表于 2010-5-6 17:34
LZ ,(你是怎么“租”来这房子的?
XX以前生活困难,找到相关领导请求帮助,领导同情他,把房子以低价租给他,签了协议:如果以后房子拆迁,租户要无条件服从。
LZ你是那个XX吧,当时还签了字的吧(房子毕竟不是你的,处置权当然也不是你的了吧)。不要做农夫救的那条蛇哦!!)

    在十年前因生活困难,和广大需要房子的户主一样,需要房子,是正常的事情,没错。至于楼上所说的签定什么协议,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在十年前,还是当事人要求签定的协议,是和市政府房管科签定的一年制的协议,第二年后就没签过,更何况当时房管科的房子多的是,只要你不嫌差,多呢,能怪当事人吗?何况协议里没有因为拆迁类的要求,这可以将协议发在网上让大家看看内容。机关事务局2006年5月成立后房管科归属机关事务局,当事人要求签定协议,可也没签过。房租可是按时交纳。2007年1月16日确定片区拆迁后,当事人交纳到2008年7月,继续交纳才不收了,告知要拆迁了。并非所说的什么租赁到期。这点法律上有规定,是谁的错。也正因为当事人相信法律和程序。结果等来确是强制抄家。难道也是当事人的错吗?以上事实在法庭上也论证过。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8: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此帖能让大家更加熟悉法律,如何去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目的止在维权。不是自己的不要。让公民能知道自己是否生活在法制社会里。地方官员无视法律、权大于法,个别官员利用权利,为自己谋利益,贪污腐败、贪图享受、迟早会受到惩罚的,可以多去了解他们的现状,作为当事人损失和地震灾区的灾民相比要幸运的多。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8: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CIMG1413.JPG 这位老人居住该片区十几年,一人生活在这样环境下一年多,拆迁指挥部不去及时解决问题,因为拆迁,承受了多大的心理压力,可老人的眼睛瞎了。子女通过上访后才得到解决。拆迁指挥部利用地方的土政策不公正、不公平、更不敢公开来处理事情,无视国家法规。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9: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稻草 于 2010-5-6 19:11 编辑

02062009(001).jpg 残疾人肖刚依赖居住生活在这里十几年,虽然不交纳房租,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

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其表现为:(1)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但没有租赁期限。……2)虽没有租赁协议,但也定期交纳租金。……3)既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对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这些房屋的承租人或占有使用人的共同特征是最初占用或使用被拆迁房屋时是合法的。这一定义的核心是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换言之,承租人是否能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不是其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法的租赁合同,而是其对被拆迁房屋是否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9: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以下是残疾人肖刚写给法官的信

尊敬的刘军法官您好:

冒昧打扰请见谅,一别有数日.33 日承蒙你的照应;因为我忘带身份证,还麻烦您来接我上法庭很不好意思.在高院让我看到了希望,我很感动!如果中院有你们那样:法庭调查,庭外调解.那我就不需要到南京高院去打官司了.

说句实话我这个人也讲道理,懂得好歹.我是没办法才被迫走上这条打官司的路.我是个残疾人;做什么事都不方便,都要乞求他人帮忙 , 不能像正常人那样有生存能力.在上届政府的照顾和鼓励下,我才来到市政府后门卫.我这样的弱势群体能走出家门踏上社会不要依靠别人养活,能自食其力.

我心里非常感激党和政府的照顾.其实在当时98年的时候;政府的陈腊兰主任确实是说让我担任后门卫工作.给我一百元钱一个月.后来我到了后门卫,陈主任看到了我,说你这样子怎么大的后门你还很难开和关啊.这样吧:你边做生意边看门,别让闲杂人进去,有什么事跟我们保卫科联系.后来也没说那一百元一个月的事.

但我在那里除了工资以外基本是工作人员的待遇,比如门锁环了,都是行政科来帮我维修.退一步说就算是把房子借给我;根据:[关于城市私有出租和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85;城住字87>规定:"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房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有许多房屋虽然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

其表现为:[1]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但没有租赁期限.....[2]虽没有租赁协议,但定期交纳租金.....[3]即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对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则进行安置.

不好意思我只能简化表塑,资料里的东西太烦琐.还有<残疾人保障法>48,49条上的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的救助......并不是指定是民政局一家单位.再说我待着房屋本来就是政府的房子又不是民政局房子.现在我被赶回了家心里非常痛苦,我还年轻啊!不能靠父母一辈子,我要生存下去.残疾人泣泪百拜恳求刘青天为我做主.

                          申诉人:肖刚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9: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在这次拆迁中受到侵害人的笔录 1.jpg 2.jpg
 楼主| 发表于 2010-5-6 19: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3.jpg 5.jpg 4.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丹阳新闻网(https://www.dy001.cn) ( 苏ICP备05003163号 )

GMT+8, 2024-5-4 01:07 , Processed in 0.07338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