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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文选贴8:陈凯歌PK胡戈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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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20: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清扬 于 2010-10-23 20:40 编辑

法眼
陈凯歌PK胡戈的法治意义

作者:符向军 2006年3月02日 来源:海南日报

  时下,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小小馒头,不但“引发一场惊天血案”,并将引发一出由著名国际大导演陈凯歌提起的侵权官司。“馒头事件”之诉讼,更为民众和媒体普遍关注。
  自由音乐人胡戈,因为个人“乐趣”,运用剪辑、粘连、插播等网络技术,并套用央视某法制类节目播出方式,擅自对国际大导演陈凯歌耗资3.5亿、历时3年精心打造的电影巨片《无极》进行改编,制作了一部搞笑版《无极》,迅即被大小网站、论坛、博客迅速复制、下载,网上舆论哗然。
  2月12日,陈凯歌正式对媒体宣称:胡戈在其个人网站制作的长约20分钟的网络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无极》的改编、评论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丧失了基本道德,“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因此一定要起诉胡戈,并把事情彻底解决。
  这场侵权之讼,再次搅热网评,网友声援胡戈,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则亮出表态:胡的行为侵权。2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达了对“馒头事件”的关注,认为是否认定侵权最终应由法院说了算。几乎同时,胡戈又通过媒体向陈凯歌“道歉”,但坚决否认“侵权”,否则愿与陈凯歌继续PK,将官司打到底。
  陈凯歌PK胡戈,究竟将如何收场?陈导是否会将官司打到底?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不排除事情结局的多种可能性。就笔者个人感情来说,有九成愿意支持胡戈,毕竟他以搞笑为主,给大家带来欢乐。但情感替代不了法律,无论胡戈多么善意,无论馒头是否带给无极更多的票房,无论“大人物”是否不必与“小人物”较真,陈凯歌作为一个公民,拥有自身名誉权及其作品《无极》的著作权。
  在网络舆论如此发达的时代,“展示一下法治的清醒”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只要陈凯歌认为胡戈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或作品的完整权,他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起诉的主动权掌握在他的手上;是否应该接受公众对其作品的批评以及是否有容人异议的雅量,则应另当别论,法院最终会如何裁决、陈凯歌是得偿所愿还是得不偿失,也应另作品评。
  对胡戈而言,则无论他的馒头带给广大网民多少欢声笑语,无论他是否具有营利的商业目的,他必须为自己一次不经意的“恶搞”行为接受法律的评价。
  其实走法律程序而非私了,正是社会所期待的解决方式。如何界定与保护公民在网络中的宪法言论自由权?如何认定与保护作品著作?如何妥善规范网民的行为以及网络秩序?“馒头事件”便通过法律的评价,且以判决而非调解、撤诉的私了方式,为广大民众示范了一个少见的典型判例。
  因此,正像有评论者提出的,不管输赢如何,都希望在法律上见一个分晓。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威严和法治精神。从这个意义上,陈凯歌PK胡戈,热闹之中确有它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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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首发中国法院网:陈凯歌PK胡戈的法治意义- 中国法院网

           删减版刊于《电脑爱好者》杂志(半月刊)06年6期及《海南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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