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13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该解释,“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一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后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网站8月12日)
《婚姻法》数次修订、数次解释,与其说是完善,不是如说更为直接、更为实际。新的司法解释将司法实践当中涉及到亲子鉴定、财产分割等具体问题,作出细致入微的解释,方便了法官操作的同时,更方便了离婚夫妇进一步明晰人身血缘和财产关系,裨益固然不容否定。
网上诸君还在争论着是对“丈母娘”有利,还是对“男方”有利的问题,笔者倒是觉得,司法解释的出台,于谁更有益处,只是表面现象而未触及其根本。司法解释如此“看重”离婚过程中的诸多实际问题,其根源又于何处呢?笔者认为,公众对于这一司法解释的争论,正是蔓延在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所造成的。
当“丈母娘的刚性需求”在婚姻缔结之中越来越被强调,因财产关系而非情感,催生出来的婚姻,与其说是对人的信任,不如说是对物质利益的信任。当下,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严重的信任危机,对待陌生人,甚至是熟人、亲友,都必须保持着三分的警惕。人际关系在物质利益的面前,显得虚无且少确定性,不如物质、财富“看得见、摸得着、握得住”。而在小三、包养、婆媳矛盾等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之下,婚姻关系是何等的脆弱,而“闪婚”后“闪离”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试想,一个只图财而不知人,对彼此都心存疑惑的婚姻,又怎能走多远呢?
“贫贱夫妻百事哀”,虽不无可取之处,但先贫贱后富贵者,也绝非少数。因为不信任感情,而选择在利益为导向的婚姻,却经历不住时间的考验和风雨的变幻。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单纯从技术层面来解决离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如果情比金坚,如果心有灵犀,又何须用得着这些司法解释呢?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无法保证每一段婚姻都能功德圆满,但轻易去触及作为道德底限的法律,只能说明这个社会的不成熟、不稳定。我们是不是应该脱去对物质的依赖和对他人的不信任,让婚姻回归于朴素自然的本真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