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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扬

签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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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23: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梅开五福 发表于 2011-10-13 23:16
清扬此文直击时弊。论点论据充分。反映了社会的一个共性。

谢谢夸奖!谢谢阅读!{:1_196:}欢迎你也参与讨论{:1_194:}
发表于 2011-10-13 23: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清扬 发表于 2011-10-13 23:32
1、孙志刚事件带来实施多年的收容教养条例的废除,这可不是小事一桩,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制事件。因为这 ...

因为这标志着一种人权的自由解放,标志着中国公民从此可以真正实践、享受宪法权利,在中国各地自由地迁徙,不会因为没有身份证,因为是盲流,因为是无业游民,因为是无家可归的乞丐,而被剥夺人权,随意地抓起来,去到一个外人谁也搞不清楚所在的地方、谁也不知最终结果的地方,遭受非人待遇!
-----------我承认我是这被句话雷笑了!!!!
发表于 2011-10-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至于你说到的教育问题、三农问题,以及我们社会的住房、就业保险问题、医疗问题,那是整个社会的社会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不是司法所能单独解决好的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只能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社会问题的解决,如果要求法律、司法万能,那只是在做一个不切实际的美梦,是梦总要破,法律、司法可没那么神奇。呵呵
----------------个案引发的思考不仅仅是司法问题。而是社会深层次的问题,这个我指的也不是司法上的深思。{:1_169:}法律,它是标准,告诉你什么不可以做。呵呵。。。。它有时候,就是个防跌指南。哈哈。。不扯了,此问题打住,不是针对你及司法有什么,只是讨论一下,以解惑。。就此打住吧。
发表于 2011-10-13 23: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本帖最后由 sweetfish 于 2011-10-13 23:48 编辑

至于你说到的教育问题、三农问题,以及我们社会的住房、就业保险问题、医疗问题,那是整个社会的社会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不是司法所能单独解决好的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只能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社会问题的解决,如果要求法律、司法万能,那只是在做一个不切实际的美梦,是梦总要破,法律、司法可没那么神奇。呵呵
----------------个案引发的思考不仅仅是司法问题。而是社会深层次的问题,这个我指的也不是司法上的深思,两个人的死亡,引发的多余思考吧,如果仅是以死换死,对社会而言那太不值当了。。{:1_169:}法律,它是标准,告诉你可为,不可为。呵呵。。。。它有时候,就是个防跌指南。哈哈。。不扯了,此问题打住,不是针对你及司法有什么,只是讨论一下,以解惑。。就此打住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23: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发表于 2011-10-13 23:41
因为这标志着一种人权的自由解放,标志着中国公民从此可以真正实践、享受宪法权利,在中国各地自由地迁徙 ...

宪法权利有许多,但被诟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实践的少而又少,废除收容教养条例是对人权的尊重与解放,是人们“真正实践、享受”宪法权利的一个体现、一个标志,说“标志着中国公民从此可以真正实践、享受宪法权利”并不错,看你怎么理解,如果说实践、享受“所有的宪法权利”当然是在说书,不雷翻你也会先把我自己给雷翻{:1_315:}所以在个观点应该在具体的语境中加以理解,脱离具体语境,那是南辕北辙。

点评

嗯。解释的很好。先把人分三等,然后取消第三等,告诉你这是解放与享受。并赞美自己这个是巨大的进步。感觉特像新闻联播里的取得了重大的胜利。  发表于 2011-10-13 23:5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23: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发表于 2011-10-13 23:46
至于你说到的教育问题、三农问题,以及我们社会的住房、就业保险问题、医疗问题,那是整个社会的社会问题, ...

嗯,明白你的意思。夜深了,也该休息了,祝你好梦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00: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13 23:49
宪法权利有许多,但被诟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实践的少而又少,废除收容教养条例是对人权的尊重与解放,是 ...

点评sweetfish  嗯。解释的很好。先把人分三等,然后取消第三等,告诉你这是解放与享受。并赞美自己这个是巨大的进步。感觉特像新闻联播里的取得了重大的胜利。  发表于 16 秒前

————不必太悲观或消极。在神奇国度,有进步总比没进步好,权利是慢慢争取来的,不是一下子从天上掉下来的。想想当初,宪法都保护不了刘少奇,那可是国家副主席(可以是你所说的第一等人了吧)啊

点评

同时问一下中国的信访制返回原地处理-------取消信访,依法办事-----得需要多少年,或者多少人得无辜的在争取中耗尽?  发表于 2011-10-14 07:33
哈哈,喝着咖啡点评你的贴子哈:平等无需对比,讨论趋近真相。神奇,可以凌驾一切。  发表于 2011-10-14 07:12
发表于 2011-10-14 07: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哦,昨天睡得太匆匆,忘记讲药案应该引发的司法探讨:
1,独生子女死刑的豁免权。可以终生监禁,永不得减刑。独生子女父母遵照国策牺牲了的自由生权育
2,农村保障法福利与城市同等(尤其在养老及教育上,最低工资应该与当地城市的最低保障趋同),命价也相同。包括土地,粮食保护法,私有财产等。
3,赔偿的最高额度与犯罪家庭的实际收入之间的实际合理判决。记得马加爵判下来时,好像得赔十几万吧,对马父又是个沉痛打击,当然也许执行不了,即使强制执行也没啥可卖的。呵呵。。。要保障犯罪家庭的生活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做出合理赔偿,不足部分可以申报国家福利,保险,基金会等--------呃,又异想天开了。假如社会真的做到这点,那激情杀人的药也不至于会因为难缠而下8刀,当然,他是有勇气的实际操作者。或者说,他还不老道,倒车撞死然后造成车祸现场。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6: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同时问一下中国的信访制返回原地处理-------取消信访,依法办事-----得需要多少年,或者多少人得无辜的在争取中耗尽?  发表于 9 小时前

——信访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公民有知情、参与、监督、批评政府事务的权利,并有向上级部门反映、表达不满、指出问题、要求查处的权利,信访不应取消,问题的症结也不在信访,而是要树立法律权威,避免权大于法、信访不信法。

点评

信访核心摆设:批转原地!!  发表于 2011-10-14 16:55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7: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14 16:46
sweetfish  同时问一下中国的信访制返回原地处理-------取消信访,依法办事-----得需要多少年,或者多少人得 ...

返回原地确是个怪圈,稳定压倒一切、官大一级压死人以及推卸责任的产物,截访、抓访、遣访等使信访形同虚设。基层维稳鸭梨很大。
发表于 2011-10-14 21: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4_437:}呵呵,精彩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22: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13 23:15
是有话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应该履行这一职能。问题是,一方面,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矛 ...

sweetfish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句话形象的说明了彭宇案中的彭宇与法官。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彭宇是肇事者,而不是常情推论。假如这样,辛普森不知道死多少回了。  发表于 14 小时前
sweetfish  助纣为虐,难逃其责。上下文联系:签字,法律,责任。难道司法可以独善其身。它这么判,也要相应承担社会上引发的巨大负面责任。  发表于 昨天 23:39

————第一个点评不多说了,第二个点评,说“助纣为虐”实难苟同,不吐不快。既然你也认为谁主张谁举证,那不仅仅是要求徐老太和法官,也要求说“助纣为虐”这句话的人:凭神马说法官“助纣为虐”,有徐老太“纣”的证据吗?
这里的“纣”,应该是故意诬赖和诬告,而不是举证不能,如果你认为没有证据告人本身就是“纣”,那是不对的。只要不是故意讹诈、诬告,举证不能只是诉讼能力问题,不是道德问题,不应作道德评价,与“纣”没有关系——除非你能证明其是诬告。

点评

好吧,我承认用词不当,向司法以及徐老太表示深切的歉意以及由衷的赞美!  发表于 2011-10-14 23:38
哈哈。这个的确很搞笑,抠字眼啊。。我刚与你讲法律,你便耍感性。我试着耍文艺夸张,你又要给我念证据。严重怀疑你是个食禄者。。  发表于 2011-10-14 23:37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22: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同时也道听途说一个案例,你分析一下如何判:
男出租车撞伤一人,严重,在医院半月,花费无数未果,还得继续花费。受害人家属拒绝放弃医治,最后夫妻双方为保家产,离婚夫净身出户,以逃避法律上的持续赔偿。

————
交通事故、撞人、受伤、严重,悲剧。受害人遭遇横祸,值得同情,希望得到良好持续的治疗,理所应当,无需多说。没有谁有让他放弃治疗的权利,说受害者“拒绝放弃医治”,真的不忍。如果确是家庭经济困难,实无能力负担赔偿,因而肇事者搞假离婚,情有可原,也值得同情;如果是因为没有责任心,不想负担应有责任,“夫妻双方为保家产”,有钱也不想赔,而搞假离婚,那应该谴责。这样的假离婚不值得同情,而且是恶。
应该指出的是,以假离婚形式转移资产,躲避债务,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转移资产的行为或合同。至于假离婚本身,惟愿不要弄巧成真,当事一方得计暗喜,一方后悔莫及。同时感慨的是,现实中至今还时有旨在躲避债务的假离婚,多是一些“能人”的馊主意,以讹传讹,害人不浅。
上述事例的发生,是缺失道德责任感与法律无知的双重结果,错在自身。

点评

学习,拜读!!!赞一个!!  发表于 2011-10-14 23:4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6 22: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14 22:49
同时也道听途说一个案例,你分析一下如何判:
男出租车撞伤一人,严重,在医院半月,花费无数未果,还得继 ...

点评sweetfish  学习,拜读!!!赞一个!!  发表于 前天 23:44

——不客气,还得谢谢你,让我根据你提供的这个案例另外整理出一篇短文,日后供你批判 {:1_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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