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阿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清扬

签字、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22: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云飘林中 发表于 2011-10-8 22:54
但是假名字逃脱罪责,要方便些吧?嘿嘿

那当然,因为给查证添了些麻烦。我更感兴趣的是,原来你蓄谋已久啊?{:1_161:}
     
发表于 2011-10-8 22: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8 22:56
那当然,因为给查证添了些麻烦。我更感兴趣的是,原来你蓄谋已久啊?

这个嘛,我没有蓄谋已久,只是在有些地方我会特别注意点。如果按保护自己这边的往往是用真名,身份证上的名字。
发表于 2011-10-9 00: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南京彭宇案等法官,让签字变得很忐忑。
当然,清扬让人签字,是值得相信的。
     
发表于 2011-10-9 07: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几千年的历史,使得国民惧怕签字。想起阿Q画Q的事……
发表于 2011-10-9 08: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8 22:16
实践了没,呵呵

实践了1/2,就差一个老谋深算的律师啦。{:1_237:}你认识的律师贼多,介绍个法律知识扎实,世俗行情通透的撒。
发表于 2011-10-9 08: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8 22:21
对前段话,有同感。对最后一段话,持保留意见。我倒以为,找律师,譬如买东西,作为理性消费者,只买对的 ...

这个不同意。咨询费向来遵从:便宜的懂1/10,中等的讲1/2,昂贵的一般只做名人关系户生意。{:1_178:}
发表于 2011-10-9 08: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本帖最后由 sweetfish 于 2011-10-9 08:36 编辑

啊,忽然想到以前看到的一篇古文案例,待我找来,你且用现代法律与世俗道德通判一下:

“妇女阿刘,早失夫聟,心求守志,情愿事姑。夫亡数年,遂生一子,款亡夫梦合,因即有娠,姑乃养以为孙,更无他虑。其兄将为耻辱,遂即私适张衡。已付聘财,剋时成纳。其妹确乎之志,贞固不移。兄遂以女代姑,赴时成礼。”

翻译大意是:有个叫阿刘的妇女,老公早亡,立志不嫁,侍奉婆婆。寡居数年后,阿刘居然生了个儿子,自称有一次与亡夫梦合,故而怀孕。婆婆于是将这孩子当做孙子来抚养。但阿刘的哥哥却深以为耻,便自作主张准备将阿刘嫁给一个叫张衡的人,并且收了人家的聘礼,只等择日成婚。没想到阿刘坚决不肯改嫁。其兄只好将自己的女儿作为替代嫁给了张衡

---------年代: 唐代{:1_316:}
b_91B5AFD64CCBDF8246AC336458686F41.jpg
     
发表于 2011-10-9 08: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8 22:33
哪敢上什么课呀,随便聊聊而已,过客勿怪,多谢。

没有见怪,现代人缺乏法律常识的比较多。我是实话实说,你的文章来得就像一场及时雨。{:1_479:}
发表于 2011-10-9 1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0-9 11: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说来也许不信,我最爱看的电视是法治节目,其他的几乎都不看。
读了楼主的文字,对签字、法律、责任更多了一份了解。
发表于 2011-10-9 13: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贴近生活的法律意识,清扬道出了高度,力度的一课,受益匪浅!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5: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云飘林中 发表于 2011-10-8 22:58
这个嘛,我没有蓄谋已久,只是在有些地方我会特别注意点。如果按保护自己这边的往往是用真名,身份证上的 ...

比如房产证上?哈哈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5: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丹阳刀客 发表于 2011-10-9 00:14
南京彭宇案等法官,让签字变得很忐忑。
当然,清扬让人签字,是值得相信的。

彭宇被妖魔化了,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5: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芦花荡 发表于 2011-10-9 07:29
几千年的历史,使得国民惧怕签字。想起阿Q画Q的事……

古时签字画押,除了公文奏折晋官等等很多用途所需外,还有一些供词上的画“花押”。今人多联想到啊Q、犯人等文艺影视作品人物的画圈圈,令人不快。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5: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清扬 发表于 2011-10-9 15:02
彭宇被妖魔化了,呵呵

笔误,指的是彭宇案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5: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发表于 2011-10-9 08:14
实践了1/2,就差一个老谋深算的律师啦。你认识的律师贼多,介绍个法律知识扎实,世俗行情通透的 ...

对性别有要求吗?{:1_149:}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5: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发表于 2011-10-9 08:17
这个不同意。咨询费向来遵从:便宜的懂1/10,中等的讲1/2,昂贵的一般只做名人关系户生意。

不用把律师看得太诡秘了,有脸谱化嫌疑。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6: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sweetfish 发表于 2011-10-9 08:18
啊,忽然想到以前看到的一篇古文案例,待我找来,你且用现代法律与世俗道德通判一下:

“妇女阿刘,早失 ...

是咨询还是考试?如果咨询,按你的收费定律,恐怕言有不尽。如果考我,那好怕怕,呵呵
此女寡居数年,忽诞有子,奇事!托乎于梦,与亡夫合,更是荒诞不经,实乃偷情通奸的大借口。拿今天的时髦话说,甚是“雷人”!不过,唐朝时风比较宽容,无人举告,律法并未追究此女。于今看来,偷情出轨等男欢女爱之事,虽然严格讲,违背了《婚姻法》之“夫妻忠实义务”,但人们更加宽容,一般只从道德层面评判,法律并不主动干涉,除非涉及“重婚”的告诉。至于其兄作主适之与他人,符合古时律法,于今则属“包办婚姻”,实乃无效,此女如不从,则其兄所纳彩礼应予退回。
这则案例是有真实性可考的,记载于上世纪初在敦煌出土的《文明判集全卷》该书虽首尾均缺,但所载判文十九道还是比较完整。您对此类故事留意,可见阅读面之广。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山中过客 发表于 2011-10-9 08:51
没有见怪,现代人缺乏法律常识的比较多。我是实话实说,你的文章来得就像一场及时雨。

过客高抬了,多谢捧场!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6: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静子 发表于 2011-10-9 11:15
清扬老师,我这有几张发票,能否帮忙签字给报了撒,你放心,我绝不要你负法律责任!

如果有用,但签无妨,你拿到报社财务报销就是了。你放心,我也绝不要你负法律责任的!{:1_161:}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丹阳新闻网(https://www.dy001.cn) ( 苏ICP备05003163号 )

GMT+8, 2024-11-27 09:43 , Processed in 0.10086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